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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3-19   点击数:1367次   来源: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初创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科技成果吸纳与转化,规范孵化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孵化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鼓励创新、择优扶持,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实施过程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第二章  资金来源、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  科技孵化资金来源为铜陵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四条  科技孵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

1.全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在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运营不超过54个月的在孵企业;

3.全市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铜陵赛区比赛获奖企业。

第五条  科技孵化资金对达到政策规定要求的单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在孵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省级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对当年在孵企业通过省科技厅毕业企业认定的,对在孵企业、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当年在孵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全市当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铜陵赛区获市级奖的企业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在孵企业当年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累计数量达5件、10件、20件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全部在孵企业当年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累计数量达30件、50件、100件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包含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等。

第十一条  每年在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评选优质在孵企业10个,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全市当年举办经市政府或市科技局批准的大型创新创业活动或赛事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通知。科技孵化资金原则上每年6月份印发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在市科技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申报。各申报单位依据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毕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赛获奖企业、知识产权等奖补类项目实施免申即享;优质在孵企业评审、重大赛事活动资金申报需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并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公示。根据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明确的资金支持意见报市科技局研究,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对拟支持单位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将拨付资金到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孵化资金归属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需对审核、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核、评审按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

第十九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陵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铜科〔2019〕60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科技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