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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8   点击数:842次   来源: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

铜政〔2018〕3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和鼓励各类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支持他们在我市实现“零门槛”购(租)房落户,打造自由无障碍有温度的城市,现就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对普通高校的全日制专科、或技工(师)院校预备技师班及高级班的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4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员,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人才,或取得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3.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或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取得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4.对在我市新落户籍且创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创业就业满5年后,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一半购买。

    5.对年龄45周岁以下外地来铜创业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以及进入我市城区创业就业的农民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指标的本市农民,除享受普惠制购房补贴外,另由宅基地所在地财政按宅基地指标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补贴;退出既有宅基地并拆除附属建(构)筑物的,宅基地所在地财政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补贴1万元。

    6.享受上述补贴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5年过户所购住房的,相关补贴予以退回。

    (二)租赁住房

    1.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且不选择政府免费提供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10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2.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3.上述租赁住房人员不同时享受各种住房保障类租金补贴。

    二、购(租)房财政补贴渠道

    除已明确资金来源外,其余补贴资金根据“谁用人、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在铜官区、郊区购(租)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按市区1:1分担;对在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租)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由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范围对象的,申请购(租)房补贴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

    曾有出售、赠与及分家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发生,均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的,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应在租赁满1年后方可申请上1个租赁期租房补贴。

    (三)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租赁承租人,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为准。

    (四)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第1、2、3、4种情形人员,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第5种情形人员,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五)上述购(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四、办理流程

    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办理实行集中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兑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服务中心专设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并联审批窗口,具体实施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留学证明、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在我市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5.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受理与审核

    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分别移交至有关部门审核。其中: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职称资格或技术工人等级资格等情况;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及宅基地退出情况;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租赁情况和审查涉及享受补贴的房屋上市交易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发放补贴资金。

    各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窗口转交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确定拟补贴人员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涉及铜官区、郊区的,市人社部门将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辖区,辖区将配套资金合并后发放给申请人。涉及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自行组织直接发放。

    补贴资金发放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汇总补贴相关信息,涉及铜官区、郊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提交市住建部门备案;涉及义安区的,提交义安区住建部门备案。

    五、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六、本意见施行前,符合《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铜人社〔2017〕63号)、《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铜办发〔2017〕24号)等涉及财政补贴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枞阳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