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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0条新规为科研人员松绑
发布日期:2017-05-04   点击数:1728次   来源: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全文共计20条(以下简称《二十条》),通过“松绑+激励”破解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难题,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重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在国家开启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新一轮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湖南实际出台新政意义重大。《二十条》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一个重要文件。既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又是破解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科技强省的有力保障。
    二、六大亮点突显“松绑+激励”
  亮点一: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二十条》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
  亮点二:明确专家咨询费开支对象和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亮点三: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二十条》落实了中央文件精神明确的“三个不纳入”措施,即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使用横向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等和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亮点四:改进结余资金处理方式。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亮点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成果持有单位可提取不低于70%的净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亮点六: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二十条》提出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与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具体突破更接地气
    湖南省此次出台的《二十条》,有以下几个突破:
  一是针对特殊科研活动没发票怎么报销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特点,制定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细则,据实报销。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二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的问题。《二十条》规定劳务费范围适当扩大至“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但需“经报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三是改进资金结算方式的问题。承担纵向项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但是考虑到湖南省实际情况,偏远山区、林区多,《二十条》规定单次总计10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无法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的,可以用现金支付;基层偏远地区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