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06-30   点击数:7601次   来源: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铜政[2009]6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2009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自主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略的全面实施,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全省推进自主创新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提高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100万元资助,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资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资助;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2.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和20万元资助。

3.鼓励在铜创办或联办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或与我市有关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工作,新购置研发设备经费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无偿启动经费,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科研及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4.鼓励专利申请。对当年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标准分别为8000元、2000元和1000元,其中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时先资助3000元、授权后再资助5000元;国外专利资助标准不高于40000元。

对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25件、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开展研发工作。企业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6.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7.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80%奖励给园区或基地内当年销售收入前5名的骨干企业,20%奖励给组织申报和实施单位。

8.大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9.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当年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其经费的50%、不高于100万元资助。

对当年列入国家政策引导(鼓励)类计划项目,无经费资助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

10.鼓励市外高科技企业来我市落户和投资。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资助。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或市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吸纳科技成果转化。我市企业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成果单位自行首次在我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12.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对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的补助。

13.鼓励专利产业化。对企业自主研发且已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技术,效益显著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资助。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4.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用于资助建设信息情报平台、咨询服务平台、技术转移和检测服务平台。

15.支持科技风险投资。对外地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高新技术项目,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年贴息,一般每项不超过50万元。

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担保公司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30万元补助。

16.大力培育科技中介组织。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估、咨询、专利代理等资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或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至20万元的资助。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200件和500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取得专利代理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等技术经纪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17.加大对科技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在孵期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上缴企业,20%用作创业中心的孵化资金。

鼓励县区及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凡通过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五、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18.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19.完善考核制度。将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纳入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任期考核目标。

20.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六、兑现方式

21.兑现原则。本细则兑现按照就高原则。对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项优惠政策兑现。

22.兑现办法。凡符合本文相关条款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等相关窗口统一办理兑付手续,具体兑现细则另行制定。

七、附则

2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铜政办〔20075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政策兑现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

政策兑现具体操作办法

 

1.兑现符合本文12789141617条款者,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批准、奖励证书和文件复印件及原件。其中符合上述第1条者,按申报、审批渠道办理兑现手续。

2.兑现符合本文311条款者,需提供校企合作文件、有关部门批文、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成果转让费用支付票证;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表、开发费用票证、研究开发费鉴证报告等证件材料和文件。

3.兑现符合本文4561213条款者,需提供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证书、专利试点示范验收证书和获奖证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专利产业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批文、技术标准文本等。其中符合第5条者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兑现手续,符合上述第6条中技术标准兑现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4.兑现符合本文101517(税收奖励)条款者,可持高新技术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投资我市企业相关证明材料;风险投资或质押贷款票据、贷款受益企业或个人等有效证明材料;入孵企业证明、上缴税款票据等有效证明材料,按企业属地和财税管理体制分级兑付。

以上兑现条款中未明确具体兑现部门的,均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统一办理兑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