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04-17   点击数:5924次   来源:铜陵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经委(经发委、经贸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意见》(铜政〔2008〕4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提高效能、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管理,明确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1、市级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以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
    3、按照“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扩就业”的要求,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科技创新、附加值高、节能环保、对财政贡献大、提供就业岗位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
    二、指标依据确认
    1、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考核指标,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目标任务;上级行未下达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由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共同确定年度目标任务。
    2、增加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指用于增加由市、县(区)政府投资设立或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的国有资本金。
    3、担保机构年担保总额,指该担保机构年担保总额中,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
    4、由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进行反担保的优质中小企业,市直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进行推荐;县(区)辖区内企业分别由铜陵县、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推荐。
    5、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用于设备购置、科技研发和流动资金的贷款,按实付利息给予贴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方面贴息政策的,贴息比例为实付利息的15%,其余为30%。),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降低担保费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中小企业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情况、贷款项目情况等);
    2、申请表;
    3、法人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贷款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凭证)、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5、企业本年度截至目前完税证明汇总及完税证明(或完税税票复印件),并经税务部门盖章核实;
    6、其它与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设备购置发票、科技研发项目银行贷款评估报告、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二)申请奖励的担保机构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法人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担保机构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6、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变动表;
    7、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8、担保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及完税证明(或完税税票复印件),并经税务部门盖章核实;
    9、其它与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注册验资报告、税收减免文件等)。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1、符合贴息条件的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末月25日至下一季度初月5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文本。
    2、符合奖励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次年首月前10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文本。
    3、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年度终结后10日内,将上级行下达的本年度中小企业贷款考核目标任务文件及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本递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无上级行考核的金融机构,由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下达确认文件。
    五、审核与拨付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市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各项考核奖励、贴息进行审核稽查。
    2、各项考核奖励、贴息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核稽查工作。
    3、审核工作结束后,对初审情况进行公示。
    4、公示结束经上报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六、其它事项
    1、符合贴息、奖励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必须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县、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实施办法主要精神传达给辖区内各企业,并可视具体情况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3、审核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严格审查资料、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包括本实施办法在内的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奖励、表彰资格。
    4、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